《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国家食药监局依据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并于10月8日印发。
意见指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应进行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信息化系统对接。
意见强调,为方便国家局和各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电子监管网将与各省级药品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方案另行制定)。逐步实现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信息化系统对接。此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数字证书管理,明确数字证书的权限。
意见还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确保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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