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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专家建议卫生部公布拒治艾滋病患者查处结果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2年11月29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天津一位携带艾滋病毒的肺癌患者求医遭拒,私自修改病例隐瞒病情接受手术一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11月21日媒体报道了该事件后,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严禁推诿或拒绝诊治艾滋病患者,并要求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鉴于此前诸多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治疗其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时遭到了医院的违法拒治,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11月26日致信卫生部,建议严查医院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情形,并向公众公布相关检查和处理结果。

但李楯认为,上述通知没有实质内容,大部分只在重复此前的官样文章,且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公众公开相关检查和处理的结果。他建议卫生部严查自2006年3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医院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就诊需要治疗,特别是需要手术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拒绝治疗的情形,向公众公布检查结果;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所有有过推诿、拒治情节的医院,给予公开的通报批评或警告;对因此而造成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在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治疗延误,及由此导致其健康受损或死亡的,给予应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此外,设立专门的拒治举报邮政信箱和电子邮件信箱,每季度在卫生部官方网页上向公众公布拒治举报的核查进度和查处结果。

《条例》执行被打折扣

据李楯介绍,作为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两个很关键的内容:一是推诿或者拒治是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二是明确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培训、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以及遵守标准防护原则,能够防止职业行为中的艾滋病感染。

“《条例》虽对推诿、拒治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卫生系统对病人和医护人员的保护都不积极。”李楯说,从2006年3月《条例》实施起,卫生系统时常出现与前述法规规定相悖的言论,包括宣称《条例》的规定实施起来有难度;即使要实施也要有个过程;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在传染病医院(即所谓的“定点医院”)设立传染病之外的如外科、妇产科、眼科、口腔科等其他科室,以满足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治疗等等,而非强调遵循《条例》规定,不得推诿和拒治。

但在他看来,正因为这样,一些三甲综合性医院公开表示他们不接治艾滋病感染者的其他疾病,并称这不是拒治,而是“转诊”。“我国每年大约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700起,但迄今还未发生一起由此导致的艾滋病感染病例。”李楯说,“只要按规定操作,医护人员就不会被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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