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黑名单”制度不是管理药品市场特效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把生产销售假药、因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7种行为纳入“黑名单”,并在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药品“黑名单”制度旨在通过向消费者披露严重违法的企业信息,禁止严重违法企业的行业准入,从而缓解药品安全信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分配不对称的状况。上了“黑名单”者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黑名单”制度却不能当作处罚手段来使用,只能当作预防违法犯罪和为社会提供诚信信息的方式来运用。因此,“黑名单”是只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非为惩戒。
从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来看,只有有理有据、严格遵循程序的“黑名单”制度才能够让人心服口服。“黑名单”制度并非管理特效药,不是一“黑”就灵。倘若一些企业对“黑名单”无所畏惧,甚至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抑或换个“马甲”,注册一个新公司另起炉灶,“问题药品”仍然会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所以,加强对药品安全犯罪的严厉处罚仍是必须坚持的方向,不能因为“黑名单”制度实施而有所弱化。
“黑名单”制度只有与行政或刑事处罚制度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才能有效解决药品安全问题。
- 评价此内容
- 我要打分
近期推荐
热点文章
热门关键词
合作伙伴
Copyright g-med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环球医学资讯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网络实名:环球医学:京ICP备08004413号-2
关于我们|
我们的服务|版权及责任声明|联系我们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17-0027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京卫计网审[2015]第0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