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药品做广告”写入消法,您赞成吗?
4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的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就草案提出诸多修改意见,多位委员提出,要明确消费者的界定,并呼吁将“禁止药品做广告”写入消法。
消法实施近20年以来,修订法案的呼声一直不断,在4月24日的分组审议中,修正案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对此提出疑问,建议附加“定义”,将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写清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也表示,明确消费者的界定是有必要的,否则该法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就不清楚,而用合约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消费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制定本法的关键,合约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品。
消法一直以来只管“生活消费”,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是涉及单位购物、知假买假、商品房买卖、医患关系纠纷等,消法管不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在草案第44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应增加“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一款,他指出,这一条款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导致老百姓上当的药品虚假广告更是应该严厉打击。
“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特别是抗菌素广告很多,抗菌素是不能滥用的。”陈蔚文认为,医生才有权开处方,有些非处方药品也必须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才可发放。而如果药品广告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是虚假广告,这样的广告容易误导病人,对其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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