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禁止媒体播放药品广告 代言人或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对虚假广告要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应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廖海鹰说表示,“现在的虚假广告特别是医疗市场的虚假广告非常严重。”现在的网络、电视等媒体上虚假广告无处不在,这与广告运营商内容审核时的不负责任有很大关系。他建议对药品和保健品广告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虚假宣传的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谈到,不能做危害人身健康的广告。就如“无痛人流”广告,它不是虚的也不是假的,医院是可以做的,但是对医生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是谁都可以做的。
王陇德委员说,在发达国家,药品是不让做广告的。而我国许多药厂都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做广告。陈蔚文委员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凡是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药品说明书,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权威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是很多药品广告的信息与药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不完整、不准确。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尤其是抗生素的广告。“作为药品,只有医生才有权力开处方。”
全国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不管是明星,还是所谓的老中医、老专家,很多人都在说瞎话,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这些代言人收取了高额代言费,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他们的责任,相关部门应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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