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药品贵20倍仍中标”拷问定价权

来源:    时间:2015年04月27日    点击数:    5星

药价问题牵动着民生。近年来,我国的药价一直居高不下,药价高究竟是哪个环节在作怪?近日,有媒体爆出湖南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部分原研药专利已到期,却仍享受单独定价,价格比同类药品高出20倍,也能轻松中标,有失公平、公正。为此,广东一药企将国家发改委告上了法庭。若严格规范单独定价适用条件,建立合理的定价听证机制,上述局面岂会出现?

 

据报道,湖南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出现一些怪相:常用药克拉霉素改变剂型,由普通胶囊改成软胶囊就摇身一变成独家品种,享受单独定价后身价比普通胶囊高出22倍。此外,部分原研药专利已到期却仍能享受单独定价,价格比同类药品高出20倍也能轻松中标。为此,广东一药企还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但国家发改委的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是相关原研药(过专利期)价格并非政府指导价行为,而是湖南省在药品招标中核定投标最高限价的行为,该行为与国家发改委不存在利害关系。

单独定价的本意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药价也要反映药企和患者的利益。在药品市场上,参与者主要有药品生产者(药厂)、药品消费者(患者)及指导用药者(医生),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市场的主体都没有参与到药品的定价之中。在药品招标各个环节参与博弈的只有厂家与政府部门,药厂虽能发声,却又不具有决定权。实质上,药品价格的高低,更多的是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在作定夺。就本意看,该制度出台,意在通过“招标”这一竞价过程,将药品价格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每次药品招标定价,都易演变为药厂游说管理部门维持高价的过程,而最容易的实现途径就是借专利之名获得单独定价权。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还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等。

因此,通过剂型更换等涨价该管束,允许已超过20年专利保护的原研药继续单独定价,于法无据。从常理上讲,在没有专利期延长制度的语境下,药品专利“到期”了就不应再享受单独定价。在此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作为最高的价格管理机构,对于因药价政策方面的漏洞导致的问题,即便不负有具体行政行为过错责任,也有义务及时填补缺漏。

国家发改委曾表示将放开药品领域的竞争性药品价格,而这得建立在管理放权基础上。比如在做好研发、审批等管理前提下,将药品上市、价格等环节事务交给市场自主调节,建立公开议价机制,包括扩大药品定价听证范围,也改变以药养医对低价药的逆向淘汰作用,果真如此,“贵20倍仍中标”的局面又岂会出现?“药品贵20倍仍中标”拷问药品定价权。国家发改委等有关方面能对“原研药单独定价权”规定进行彻底的反思,在推进其它药价改革的同时,也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正、完善和补漏,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国人的用药利益。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