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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减少医疗纠纷 重点在预防

来源:    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5星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的距离,而是医生和患者站在一起,却互相不理解、不信任。这种不理解、不信任是许多医疗纠纷的导火索。本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有何亮点?是否有助于医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让我们来听听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的解读。

 

医疗纠纷在哪个国家都存在,就像有人的地方就有战争一样。但是,在一个法制国家,我们就应该依照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13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都是按照此前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和解决的。,这部针对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几经修补,已经有些不堪重负。而当下医患关系紧张,伤医事件频发,有必要对其进行新的修订。这就是“送审稿”出台的背景。

 

王岳介绍说,此次“送审稿”的出台还有一个背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面很多内容与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的条款有冲突,所以国务院启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而这次修订则将名称改为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我个人认为,目前修订后的条例回归了其应有的作用。以前我们没有具体的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立法,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由于从民法层面有了依据,所以原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回归到应有的地位,也就是关注预防和行政处理医疗纠纷这两个方面,所以出台了这个条例。”王岳说。

 

“送审稿”较之前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医疗事故”转变为“医疗纠纷”;二是强化了人民调解制度,并且引入保险理赔机制;三是同时强调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各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责;四是力求民事赔偿一元化。

 

其中,将目前各地保险公司运营主导下的调解方式改为纳入调解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可谓是最大亮点。据王岳介绍,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础上修订的“送审稿”具有现实意义。

 

据了解,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而开始使用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但是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还应该继续存续,并回归其原本的职能。实际上,,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是在人大没有关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特别立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所以其原本职能就应该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立法,但是被‘无奈’地赋予了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职能。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继续存续,因为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还不能完全覆盖各种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王岳介绍说,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追究的作用在这些年被弱化、被边缘化的现象亟待纠正。相信伴随着对医院的管办分离改革到位,行政机关对医疗违法行为的纠正作用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只有保留医疗事故的概念,才能够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进行法条衔接,否则将导致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严重医疗损害事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落空。

 

同时,王岳介绍说,此次“送审稿”坚持医疗风险社会分担原则,试图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因为人身损害的巨额民事赔偿而影响其经济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让实施了高风险手术、检查的患者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可以获得令其比较满意的经济补偿。“但是,鉴于医疗意外保险不宜全面铺开,所以应该从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王岳说。

 

“从目前‘送审稿’的标题我们也能看出来,中央是希望把重点放在预防上,而不是处理。治病重要,但是最好还是少生病,所以预防还是第一位的。”王岳说。

 

在王岳看来,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医疗卫生体制滞后于社会需求。医院目前要靠自己的盈利来维持运营,使得公立医院具有逐利性,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缺乏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医疗服务模式转型的问题,也就是从生物医疗模式转变到人文医疗模式的问题。他认为,大多数医疗纠纷都是可以预防的,而改变这些因素是关键。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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