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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院向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 岂有此理?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河北沧州一家医院向新入职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并承诺三年后无医疗事故者退还。涉事医院的工作人员称会根据学历收取不同费用,并非为了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目前尚未实施,但是有这个意向。在云南等地也有网友反映类似情况,价格从5000元到1万元不等,甚至有医生辞职时医院不退还该费用。医院的类似做法有法可依吗?

网友爆料

17日,冯青(化名)反映,吴桥县某二甲医院向新入职医生收取一项名为“风险保证金”的费用,“说是怕医生出医疗事故,所以钱会押在医院,三年后没有事故就退还。”

冯青表示,医院还会根据医生学历收取不同的费用,“本科收3000,大专收4000,中专收5000,已经收了好几年了。”同时,冯青表示自己每个月工资才900元,但却要交高额保证金。对于医院要求交风险金一事,冯青则不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院方回应

该医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收费情况会根据学历有所调整,“如果是本科而且优秀的话,我可以不收你的风险金。大专要付钱,大专要交4000,中专要交5000。”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优秀,该工作人员介绍称要去医院进行考核和考察。“我们现在招的还没有本科生,所以本科看情况,我们也会进行选择。如果有意愿来工作,可以先来看看。”

对于所交费用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对方回应称“这是医院规定的”。对于收取该项费用的规定是否已经持续了几年时间,医院则称“这个还没实施,但是有这个意向”。此外,医院方否认收取费用是为了防止出现医疗事故,并拒绝透露细节。

吴桥县卫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清楚该情况,也没接到过医生反映。当被问到如果出现类似情况该如何监管时,卫计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医院内部规定的,我们和医院是平级单位,和我们这里没关系。”

吴桥县政府的工作人员称,如果有类似情况,可以向监察局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医院向新入职的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是违法的,也是没有效果的,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医生诉诸法律,医院百分之百败诉。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医生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医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那医生才需要和医院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不管医院有没有向新入职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只要出了医疗事故,当事医生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医院还是有推卸不掉了的责任,患者家属还是会找医院,最后必须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收取“保证金”无实质意义。

医院向新入职医生收取防止医疗事故风险保证金,是一种不负责的乱作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事故的问题。医院只有负起该负的责任来,从制度建设、业务培训、作风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管理,才能从更大程度上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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