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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警示!公立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6年12月09日    点击数:    5星

2014年6月1日起,我国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新《条例》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及违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提高了惩罚力度。日前,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县城一所公立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立即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院检验科正在运行中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ZY-1280的试剂盘中、阴凉存放柜内,发现正在使用中的乳酸脱氢酶(LDH)试剂盒(乳酸法)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使用时间,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其他科室也有类似现象,总计10个品规的医疗器械涉嫌过期使用。

另外,执法人员注意到,该院信息系统建好后,对首次入住的患者要求在挂号窗口以1元的价格购买就诊卡,患者凭就诊卡在该院进行就诊、辅助检查、取药等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存在滥收费现象,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两案并案调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同时,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0285元,处罚款30285元。

应当明确,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医疗器械,不能经营医疗器械。在发现医疗器械不合格的情况下,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新《条例》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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