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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院单方停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 竟然不违约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5月22日    点击数:    5星

“魏则西事件”后,整个医疗行业可谓发生巨大变革。在医院对外合作项目大清理的过程中,“魏则西事件”之前已经开展的项目是去是留?如果医院单方面叫停合作项目,算不算违约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为推进白内障手术,2013年9月,浙江省某公立医院与上海某医疗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医疗中心为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手术耗材销售等服务,并定期邀请上海医学专家到医院进行会诊。合作期限为3年,若出现任何违约情形,违约方将承担60万元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协议书》没有什么问题。第三方医疗机构大多是社会资本组建的,比如上海某医疗中心。它们大多具有灵活的运营机制,又符合市场的大趋势,所以发展迅速。公立医院的运营要求逐步提高,并不排斥这样的合作,希望与有实力、可信赖、有商业道德的第三方合作。

上述浙江省某医院在合作期内顺利完成了232例白内障手术,但突然于2016年初终止与医疗中心的合作。医疗中心认为,医院未经其同意便擅自终止合作,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医疗中心将医院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主张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医院应赔偿60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浙江某医院辩称,医院单方终止协议是因政策调整,不属于违约情形。在2013年双方签订协议时,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尚未对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形成具体指导意见,但2016年4月发生“魏则西事件”后,相关要求明确了。2016年5月初,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就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召开视频会议:禁止医院变相承包科室;严格医疗类广告审查。要求当时医院开展科室合作的外包项目均需停止,已开展的项目需上报卫计委,此外要求细胞免疫治疗须停止应用于临床治疗,而仅限于临床研究。鉴于国家卫计委的明令通知,医院才停止与医疗中心合作。

审理中,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医疗政策专业解读释明向地方卫计委发函征询相关事宜。该卫计委回函称:1、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通知,医疗项目在人员、设备配置、医疗经验等依赖第三方医疗中心,可能存在医疗安全隐患,亦与医院的公益性原则相违背;2、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活动,国家预建立药品器械统一采购、集中备案、统一招标的安全平台,逐步建立有规可依、用药可查的医疗体系,基于上述情况,卫计委认为医院应停止对外合作。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不存在违约情形。在公立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活动的新政策的背景下,地方卫计委认为本案中的医疗合作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医院停止与医疗中心的合作,医院听取上级主管机关的意见停止合作,应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由于政策调整后的明确规定”的情形,因此医院不存在违约情形。

公立医院与第三方医疗机构合作,是用市场之手解决一部分问题。尽管第三方机构市场前景良好,但仍须解决先天不足,一方面需要政策扶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管理,赢得消费者认可,长久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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