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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继上海天津后 北京对医药购销再出手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6月06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北京卫健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任何科室、医师不得将患者外转其他医疗机构牟取利益;医生不得随意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医药生产企业关联人员不得进入门诊、病房。这是继上海、天津后,北京明文对医药购销提出规定。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全体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指南的培训、指导,加强监督检查,遵循临床路径要求,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结合临床医学技术发展,采取目录管理、处方点评等切实措施,做到既防止过度用药、大处方、滥用药物、滥用耗材等现象的发生,又避免医疗不足情况的出现;

3.加强合理用药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强化处方点评工作,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与工作流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许可、备案及医疗质量等的管理,及时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及执业注册、变更、备案,避免出现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企业人员不得进入门诊、病房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部门,对来访企业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人要进行统筹接待,并做好记录。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关联人员不得进入单位的重点区域(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房、化验室、检查室等诊疗区域、其他单位的重点业务科室等)。

不得将患者外转牟利

健全医院外转病人的会诊、申请等管理制度,规范外转病人工作。未经医院授权或批准,任何科室、医师不得以介绍、咨询、推荐、当日挂号已满等理由将患者外转至医师本人或利益相关者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牟取利益(包括出诊费、手术费、专家费、劳务费等),也不得擅自与其他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便捷通道、租用病房等。

加强捐赠资助的管理

公立卫生计生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的医疗设备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内设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的医疗设备与采购捐赠资助机构相关的试剂、耗材挂钩,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不得借口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企业免费投放、购买试剂耗材附带赠与以及租借等,变相采购相关企业的试剂、耗材等;不得借口科研、合作、学术会、研讨会、年会等,擅自接受企业或厂家赞助的设备、耗材、经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变相赞助。

处方超常预警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合理用药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强化处方点评工作,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与工作流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经治医师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用量原则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关于开药量的规定,为患者合理开具药品;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人,不得随意改变用药习惯,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坚决杜绝分解诊疗过程、让患者多次就诊的行为。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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