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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大战”医院 这次医院赔了500万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点击数:    5星

长期以来,医药企业或医疗器械公司与医院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展开各种合作,如承包共建科室、租赁医疗设备、共建医药研发平台等不一而足,甚至药企收购医院也不时见诸媒体报端。但无论如何,两者合作更多的还是为了利益,而由于种种原因,两者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江西省九江市九江附属医院与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就经历了从精诚合作到对簿公堂的一幕。

一、医院与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012年11月30日,九江附属医院与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医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双方合作建设眼科中心。该合同共计13章30条,对相关联营事项作出了详尽的约定。合同约定:医院提供中心开展业务必需的医疗场地和原有设备,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补充提供相应设备建立一个眼科中心租赁给医院使用,并负责眼科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及眼科中心的管理。医院义务包括协助医疗器械公司办理开展医疗服务需要报批的审批手续、提供医生、护士等。医疗器械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供满足需要的设备、设备维护、外聘专家等。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8年,合同到期后,医疗器械公司将所有专业设备的产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医院。

此外,双方对收入分配、违约责任等也进行了约定:如果是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包括预期全部经济收入。

合同签订之后,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了533万元的设备提供给医院眼科中心使用,截止到2016年6月底,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安无事,实现共赢。

二、九江市卫计委发文 医院单方面终止协议

2016年3月29日,九江市卫计委发文《关于开展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规定“重点整治内容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合作行为。”

2016年6月28日,九江附属医院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九江市卫计委的相关通知文件要求为由,向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函》,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当年7月至次年2月,医院却继续使用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设备开展医疗业务,但未向对方分配联营收入。

三、双方对簿公堂 医院赔了500多万!

由于医院单方面终止合同及终止合同后未向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联营收入,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九江附属医院支付未结的联营收入550557元,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7504497元。但医院认为解除合同是根据市卫计委文件的要求,属于情势变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医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合同期间,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依约履行了提供设备等合同义务,九江附属医院也应该履行支付联营收入的义务。故支持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要求九江附属医院支付联营收入550557元的诉请。

此外,经法院查明,九江市卫计委发布的文件是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消除出租、承包科室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合作行为。而这些内容不是现在才产生,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因此,九江市卫计委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医院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但对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提出的750万余元请求,没有完全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人民币5880557元。

四、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医院仍然败诉

由于不服从一审判决,双方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又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重新查证,最后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为: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未结联营收入550557元,赔偿成都某医疗器械公司预期经济收入5118213.61元。

至此,该事件算是告一段落。但当前医院与药企或是器械公司共建科室的不再少数,而政策又充满变数,医院与药企或器械公司的某些合作要慎重。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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