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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售假药的罪行远轻于不合格食品 还有天理吗?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一则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被舆论推向风口浪尖。对于青岛市某三级医院违规销售假药橘红,该罚单上仅显示了692.5元的罚款决定。这一处罚引起公众热议,纷纷质疑“罚得太轻”,难道是食药监局故意避重就轻?

罚款金额太少?

据《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该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692.5元的处罚。

对于罚款金额,有人指出,药价便宜并不能解释罚款过轻的问题。从统计表中可以看到,同月食品不合格处罚动辄上万,有家食品公司因生产标签不合格,被没收违法所得45元,但罚款却有5000元,罚款是所得的111倍!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医药事关人命大事竟然只罚这么点,医药界造假售假的犯罪成本也太低了……

对此,在8月11日的回应中,青岛食药监局表示,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

为何不处罚医院相关责任人和生产商?

除了罚款金额过低的疑问,更多网友指出,所谓行政处罚为何只有罚款,难道不应该追究医院相关责任人和生产商、销售商的责任吗?

对此,青岛食药监局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涉事医院购进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确为该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为何此处罚会引起公众的强烈指责?

在公众的印象里,“假药”应该都是指那些卫生不达标的小作坊以次充好生产的药品,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对人的身体有害。更何况疫苗事件的持续影响,“假药”二字尤其触发了公众的敏感神经,更让人们对食药监局“不走心”的处罚感到愤懑。

其实,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药监局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生产和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所标明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都可被视为假药。而中药橘红实际上就是晒干的橘皮,属天然药物,对人体无害,只不过药效可能达不到预期。

然而,不能治病的药已失去了服用它的意义,所以对药品应该实行比食品更严格的监控和处罚才对。有法律人士指出,药品管理法也有其他较重的处罚,但此次食药监局却挑了一个最轻的,难逃避重就轻之嫌。对假药和劣药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容易导致假药横行,相关执法部门应以守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严厉打击药品售假行为。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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