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住院患者擅自离院死亡 这次医院终于不再“背锅”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9月26日    点击数:    5星

在临床中,住院患者擅自外出死亡的案例虽然极少,但不论原因为何,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中医院最终都会被判承担责任,这令管理者苦不堪言:医护也不能一天到晚啥也不干,就只管看着人吧?最近,媒体曝光的一个“住院患者擅自离院死亡”后法院判决的案例与以往不同,这次医院终于不再“背锅”!

该案例具体如下:2017年6月28日,刘某(化名)因罹患癌症,入住某医院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出具了《护理安全知情同意书》告知“防意外(走失、坠床、自杀),留陪人24小时在床边陪护”,同时《住院须知》告知病人不得请假或擅自离院,否则由病人或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及其家属陈某分别签名予以确认。此外,医院在长期医嘱单中记录刘某需“二级护理”。

同年7月6日晚,刘某的陪护方某因事短暂离开了刘某的病房,后来方某及医院发现刘某失踪,于是在当天22时45分左右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刘某于当天22时13分自行步行离开病房,22时19分离开妇幼保健院大门口后右转。在次日凌晨1时,医院对此事作报警处理。

然而,就在医院报警前约半小时,也就是2017年7月7日0时35分,刘某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并与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后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主要原因在患者一方,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为此,刘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患者离院后死亡,医方的管理疏失与患者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28万余元。

经两级法院审理,二审与一审法院均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医院,合同主要义务是为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等医疗服务,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行离院行为,医院可以告知风险,但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且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医院管理范围内保障患者或他人安全的义务,而患者系在医院外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在过往大多患者擅自离院死亡的案例中,无论直接原因是什么,也无论医院是否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医院到最后都会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导致患方越来越多的非理性维权。而这次法院的判决可谓是大快人心!

医院不是幼儿园或托老所,没有公众认知的“看住人”的义务。与此同时,医师下达的医嘱为二级护理(注意观察病情,观察特殊治疗或特殊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新标准为每2h)巡视一次)、留陪人24小时在床边陪护。已经告知了患者家属的陪护义务。患者擅自外出,应该对这样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由于护士工作量较大,并且无权限制患者人身自由,患者擅自离院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患者擅自离开医院或外出不归,护士应该如何应对呢?

1、及时上报;2、立即寻找;3、启动应急预案。

值班护士一旦发现患者私自外出,要立即报告护士长,通知主管医生。通过患者所留下的通讯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共同寻找。必要时通知医务处、护理部或总值班。患者确属外出不归,需两人共同清理患者物品,贵重物品交保卫科。

此外,患者擅自离院对患者本身而言意味着治疗的中断,轻则影响治疗效果,重则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给医院的护理工作增加难度。所以,作为患者,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医院的有关制度,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

一个生命的离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伤痛是巨大的。从法律层面,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规范,监管也必须落地。但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标准,而不是什么事后标准或道德标准,不能用道德去绑架医院。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