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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管理办法出台 这些情况下医生不担责!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0月16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不知与近日沸沸扬扬的北大妇产医生被打一事是否有关?此次医生无辜被打,几乎所有力量都站在医生这一边,当事人更被刑拘,令人大快朵颐!我们来看看《通知》里都有哪些和医生切身相关的新内容吧。

《通知》主要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鉴定机构

《通知》第七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具有较强的医疗损害鉴定技能,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或在法医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法医,也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第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二)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

(三)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通知》规定,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分歧,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预计赔付金额数额较大的;

(三)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认为需要鉴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此外,《通知》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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