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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生的人身安全国家要做主 立法打击医闹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点击数:    5星

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二次提请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详细规定。草案增加了哪几项规定,下面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

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草案规定,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关的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德方面,草案规定,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此外,增加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同时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草案充分体现“三医联动”,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草案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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