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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医生赔26万了事?不行 还得获刑半年!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点击数:    5星

今年8月,到上海宝山区某医院看病的章某因嫌候诊时间过长,便动手殴打医生,造成被害人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面颊部软组织挫伤。经审查后,宝山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提起公诉,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章某赔偿26万,被打的医生谅解了章某并签署《谅解书》,宝山区法院日前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6个月。

事发今年8月1日凌晨,章某因胃疼,前往宝山区某医院就诊。3时15分许,章某至急诊医生处开完检查单后,来到医院放射科处等待CT检查。等待一会儿后,章某见放射科没有医生,便敲击了CT房窗台的玻璃。见没人回应,他气愤地将病历本扔在登记窗台上。其他病人告知章某,放射科的杨医生正在给其他病人检查。

不久,杨医生出来了,得知敲击玻璃是章某所为,便责问他“为什么声音这么响?”“为什么扔簿子?”章某因病痛难忍,情绪激动,就推搡了杨医生,并用拳头殴打杨医生的头部、面部,导致杨医生鼻子、嘴巴出血。章某看到杨医生脸上流血,便停了手,在听闻杨医生报警后逃离现场。当天,章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杨医生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事后,虽然杨医生谅解了章某并签署《谅解书》,章某家属赔偿杨医生医疗费26万元,但结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委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检察官认为,本案属于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当值医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应依法严肃处理。

宝山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章某提起公诉。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医患双方能达成谅解的,只能是“民事责任”,而对于“刑事责任”,依然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今年10月16日,在针对医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引发各方关注的情况下,发改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28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和人身安全绝不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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