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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患者签了那么多字 为何医生还是不安全?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2月29日    点击数:    5星

医院之大,不乏一些特别能“搞事情”的患者或家属,比如需要签字时拒不签字的,还有签了字,但发生风险后就开始“闹事”的患者和家属。字是真的没少签,但貌似没有什么卵用。签字到底有没有对临床工作带来作用呢?是不是医生打算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为自己免责?

说到底,签字体现的是“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对英语“Informed Consent”一词的汉语翻译。知情同意原则的重要起点是,针对纳粹医生滥用人体做试验而于1947年制定的《纽伦堡法典》,规定人体试验必须取得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不难看出,“知情同意”这词是泊来品,包括了知情权和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1)病情了解权;(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3)医疗费用知晓权。同意权不难理解,是患者能否对自己的疾病转归做主,当然,法定传染病等除外。不过,就算都做到了,现在的医疗纠纷中,大部分还是由于知情同意的问题产生不一致的看法。于是现实中,患者家属签字的文书越来越多,而医务人员的胆子却越来越小。

最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简而言之,就是签字。我国医疗知情同意的原则引进较晚,始于1982年。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医学人文培训师诸任之分析,在大部分医疗诉讼中,医方容易失利的原因就是无法证明自身的告知过程和内容,就算有签字,患者也可以不懂为理由搪塞。那么关键点还是谁说了算的问题,对于医方而言,当然希望自己的决定对患者有利。不过医方毕竟不是患者,那么决定权的转移将是一个明智之举,医方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由患者或家属来决定自己的未来。

在医学伦理中,知情同意权的本质,体现在尊重原则与不伤害原则。一纸手术知情同意书,肩负的是医患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不过,在目前的医疗实践中,同意书的形式与内容在满足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功能方面,尚未达到理想状态,很多签字只是形式。手术的风险与获益并存,知情同意的司法实践如何考量,仍需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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