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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九部门联手再降社会办医门槛 取消部分审批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点击数:    5星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1月2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卫健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在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方面,《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通知》提出,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通知》明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方面,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例如,在划拨用地问题上,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等。

在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方面,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综合审批服务,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可充分发挥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等。

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办医领域的活力将会进一步被激发,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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