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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院长受审 钱权色都齐了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1月25日    点击数:    5星

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1810.6万元好处费和104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被指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1岁的广西省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周方(正处级)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出庭受审。面对公诉人提出的怎样收取好处费的讯问时,周方称“主动送礼的人员太多了,我只收了其中的一部分”。

周方,1958年5月出生,崇左市宁明县人,大专文化,曾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

周方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院长多年,直到2017年2月遭绑匪绑架后才调离本岗位。

因怀疑周方受贿有钱,被敲诈也不敢报案,来宾市卫计委主任科员韦某峰组织同伙,于2017年2月16日凌晨,将周方劫持到一处山洞内。在山洞里,韦某峰等三人抢走了周方身上的1900元现金,还将其吊起来用鞭子抽打,用暴力手段逼其说出收受过哪些贿赂,最后劫走10万元,于2月17日上午将周方释放。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胁迫的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7年12月28日,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韦某峰和两名同伙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不等,同时分别并处罚金4万元。

韦某峰三人获刑后4个月,周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8年8月,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对周方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周方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经查,周方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9年1月23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周方一案。由于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与2017年12月28日那次开庭一样,兴宾区法院院长闭删担任了此次合议庭的审判长,兴宾区检察院检察长余崇盛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7年,周方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医药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欧阳某、伍某仲、洪某立等18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18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10.6 万元。

2003年8月4日周方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2007年5月14日任来宾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他分管负责医院财务、医疗设备等工作,这也让他成为了众多医疗器械设备公司搞好关系的主要目标。

周方在法庭上陈述,其所收受欧阳某等18人送予的好处费,都是对方主动送予,他并没有暗示,“主动送礼的人员太多了,我只是收了其中的一部分。”

一张存放于周方柳州家中书房内的台式电脑键盘上的字条,很好地记录了周方其中一次受贿行为。字条内容为“170,30,39,15,20,-47,60,10,40,8,-202”,这些数字单位都是万元,记录的是长沙某医疗器械公司、湖南某科技发展公司、南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某与周方之间的“秘密”。比如,15、20、60,是欧阳某与医院签订合同后提成给周方的好处费,但没有给现金,而是保管在欧阳某处。

根据欧阳某的证言,2008年至2016年,欧阳某销售给来宾市人民医院总额达820.9万元的医疗器械,为感谢周方提供的帮助及及时结算设备款,欧阳某送给周方感谢费157.3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送44.3万元,以记数方式送113万元。另外其还证实了周方让其帮保管985万元。

根据公诉人指控,周方现有家庭财产共计3705万余元。其中合法家庭收入1058万余元,历年开支212万余元,受贿款1810.6万元,尚有104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案发后,周方家属及他人共退出涉案款2238万余元到监察机关。

据材料显示,来宾市监察委员会从周方位于来宾市滨江园小区的家中,查获证券交易卡3张,提货卡20张,银行卡11张,茅台酒120瓶,五粮液90瓶,其他各种瓶装酒179瓶,香烟30条;从南宁市枫林蓝岸1号楼某室查获五粮液96瓶,茅台酒86瓶,人民币10.85万元;从南宁市枫林蓝岸8号楼某室查获人民币62万元,农行卡1张,手表6块,存折11本,土地使用证6本,房屋所有权证7本,商品房买卖合同1本,借款合同1本,讴歌汽车1辆。

检察机关认为,周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周方及其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方作了最后陈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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