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患者取出钢钉成“长短腿” 医院无责竟没毛病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点击数:    5星

年过40岁的黄女士儿时因一次意外从楼上摔下,导致股骨骨折,接受了体内置入钢钉的治疗。2017年9月,黄女士决定将钢钉取出,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医院接受了手术。万万没想到,术后,黄女士出现了无法行走、头晕、颈椎麻木等症状。黄女士认为自己的病情是医院手术不当所致,遂将医院起诉至丰台法院。对此,医院有无责任?法院如何判决?

黄女士向医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医院解释,黄女士所接受的螺丝钉取出术,从专业角度讲属于一个小手术,只是将此前治疗中放置的固定物取出,除了有一个小的皮肤切口外,不会造成任何神经血管损伤。

的确,内固定取出术并不复杂:患者麻醉成功后,常规碘酒消毒皮肤,铺治疗巾、中单、大单。切口,在此酒精消毒手术部位皮肤,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浅筋膜、深筋膜,肌层,骨凿剔除骨痂,暴露钢板及螺丝钉,将螺丝钉及髓内针去除。冲洗后,从内向外缝合皮下组织、皮肤,再次酒精消毒皮肤。

院方认为,黄女士所述的症状,确实无法用手术来解释,可能是其自身的股骨头坏死病情发展所致,医院也建议其尝试心理咨询或辅导。在接受手术时,黄女士的病情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医院的诊疗也符合规范,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股骨头坏死是一个病理演变过程,初始发生在股骨头的负重区,应力作用下坏死骨骨小梁结构发生损伤即显微骨折以及随后针对损伤骨组织的修复过程。造成骨坏死的原因不消除,修复不完善,损伤-修复的过程继续,导致股骨头结构改变、股骨头塌陷、变形,关节炎症,功能障碍。股骨头坏死会引起病痛,关节活动和负重行走功能障碍。

在查阅了黄女士的病历后,司法鉴定机关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黄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黄女士确实存在双下肢不等长的情况,应评定为十级伤残,但这一伤残程度与医院的诊疗无关。此外,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不妥:病历中的手术同意书上没有签署日期,无法反映术前告知的具体时间。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主张医院对其所受损害进行赔偿,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院方的诊疗确实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一审判决院方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并驳回了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教科书,上肢骨折12个月左右可以取出内固定,下肢骨折18个月左右取出内固定,不管是上肢还是下肢,取内固定前一定要重新拍片子,以确定骨折愈合情况、钢板有无断裂、螺钉有无松动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