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性肿瘤治疗后发现是良性 虚惊一场医院担责吗?
为了表现对员工的关怀,很多单位会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去年6月,江苏溧阳市民王先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经过CT检查,医生考虑转移性肿瘤的可能,建议王先生住院治疗。这个结果宛如晴天霹雳,让王先生一家都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治疗后,医院检查的结论是“海绵体良性肿瘤”。恶性变良性,医院让人虚惊一场,是否承担责任呢?
CT检查后,医生考虑转移性肿瘤的可能,建议王先生住院治疗。5天后,王先生住进了医院,开始按癌症病情流程进行治疗,治疗20天后出院。没过多久,王先生得到消息,之前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肝脏肿块再次进行了检查,检查的结论是:海绵体良性肿瘤。
是良性肿瘤而非转移性肿瘤,总之是个好消息。但平白无故虚惊一场令王先生感到非常恼火,于是他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医院认为,他们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对于肿瘤的判断,只有病理学诊断才能真正明确肿瘤的性质,且只有在术中进行病理学病检时才能确诊。
对于此事件,常州市医学会给予的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伤残等级。
虽然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王先生不构成伤残等级,其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自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虽然王先生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其受到了严重的心理损害,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损害需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情形。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完全拘泥于理解成是否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对某些造成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也该得到支持。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每个人都有健康权,所谓健康权,包括身体的健康和精神的健康两个方面。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当然也包括精神健康不受侵犯。虽然王先生最终被诊断为良性肿瘤,也算是“死”里逃生,但他在诊断至出院的这25天里,每天都惶恐度日,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医院作为诊断方,应当承担因此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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