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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上厕所摔骨折 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冤不冤?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点击数:    5星

患者在医院因地面湿滑摔倒致骨折,医院应该为此负责吗?请看以下案例。

2017年12月10日,李清因腹痛、慢性结肠炎等疾病在大连某医院消化二科住院治疗。同年12月13日早5时30分左右,李清前往卫生间的过程中,在消化二科厕所门外的走廊滑倒,事发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同年12月16日,李清进行手术并于12月底办理出院。对此,医院称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1、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对李清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对此,医院提交了三张照片证明李清摔倒的卫生间地面有防滑垫,且外墙面张贴有小心地滑、防止摔倒的警示牌。但李清提供的照片中,外墙面并没有防止摔倒的警示牌。法院要求医院提供监控录像,但医院表示监控录像只能保存3个月,当天的视频已经自动删除。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明知发生人员摔伤的情况下,应当知道监控录像是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其未及时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医院员工在进行清洁拖地时,地面有水渍,就需要格外认真负责,及时将地面上的水渍擦干。医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水渍,导致李清行走时滑倒受伤,由此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后果,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常识可判断,李清住院进行肠镜检查,前一天晚上医院必定给其做肠道准备,故事发当天会频繁如厕,作为70岁的老人,应当有家属陪护或陪同。但摔倒当天,李清没有陪护及陪同,而且穿的是塑料拖鞋,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李清自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医院称已在墙面张贴“小心地滑、防止摔倒”的字样,李清所提交的照片中该字样被物品遮挡,但该遮挡物品是医院安排的病床的屏风,故医院虽然张贴了字样,但是亦因其管理不到位,不能起到提示作用,故医院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医院主张患者摔倒并非因地面湿滑而导致,但因医院未保存录像资料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警示:医院如何避免或者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医院为了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需要经常性的打扫清洗,地面时常保持在湿滑的状态,所以经常造成滑倒事件的发生。

一方面,医院应保持地面平坦、干燥、无水迹,卫生间、浴室地面干爽,设有呼叫铃、防滑垫及扶手。保洁人员做清洁工作时,避开患者的活动高峰期,并设置醒目的防滑标识。另一方面,医院应加强患者及家属的预防跌倒的安全宣教,提高危机意识。

患者在医院内跌倒,不仅对其生命安全、身体康复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加重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极易产生医疗纠纷,医院一定要予以重视。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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