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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组织执业医师考试作弊被严惩 涉医生、医学生参与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9月18日    点击数:    5星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涉及面广、影响极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德、吴某敏、陈某永、吴某超、刘某民、李某青、张某光、刘某坤、解某文、张某兰、王某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3日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岱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于2018年8月25至26日进行,泰安市考点设在泰安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前,被告人张某光找到了被告人杨某德,提出让其帮助几个考生作弊,并应杨某德要求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巡考的机会从考场向外传递试题。被告杨某德遂将可以考试作弊的信息传递给被告人吴某敏,并商定吴某敏支付杨某德费用3.5万元。被告人吴某敏向其下线发布信息,征集作弊考生,收取费用。

被告人杨某德通过被告人陈某永从山东某医科大学介绍了六名学生,解答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被告人吴某敏通过被告人刘某坤介绍了泰安市某医院两名医生,解答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题。

8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德、吴某超、刘某民将向作弊接收器传送答案的无线电发射器安放在泰安职业技术学院考场外的绿化带树丛中。被告人杨某德、吴某敏、吴某超、解某文、李某青等将伪装成橡皮的作弊接收器发放到作弊考生手中,并负责传授使用方法。被告人杨某德、吴某敏将小型拍摄设备交给一执业医师资格考生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生被告人王某乐,安排其在考试时拍摄试卷图片,将存有试卷图片的内存卡放于课桌指定位置。被告人吴某敏在泰安某饭店预订了客房作为解答试题的场所。

2018年8月25上午9时,第一场考试开始不久,被告人张某光将拍摄有两种考试试卷图片的两张内存卡传递给考场外的被告人杨某德,杨某德读卡后用微信将试卷图片发送给被告人吴某敏,吴某敏遂在饭店客房指挥雇佣的学生及医生分别解答试卷,随后将答案发送给杨某德,再由杨某德、吴某超通过预设在考场外的无线电发射器发送至考生手中的接收器。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首场考试临近结束,被告人杨某德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被抓获,被告人吴某超、刘某民、李某青、张某兰在学院南邻小区门外被抓获,被告人吴某敏在泰安某饭店房间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永、张某光、刘某坤、解某文、王某乐均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除被告人陈某永外,其他被传唤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次组织考试作弊共征集作弊考生17名,其中执业医师资格考生6名,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生11名。

被告人杨某德征集作弊考生2名,收费2000元;被告人吴某征集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乐,由王某乐拍摄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向其他考生收取作弊费用35000元;被告人解某文系被告人吴某敏下线,征集作弊考生4名,收费41000元,退还考生12000元;被告人吴某超系被告人吴某敏下线,征集作弊考生2人,收费6000元;被告人李某青系被告人吴某超下线,征集作弊考生4人,收费16000元;被告人张某兰系被告人吴某超下线,介绍作弊考生1名,收费1000元;被告人张某光征集作弊考生3名,约定考试通过后收费。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德、吴某敏、吴某超、张某光、解某文、李某青、刘某民、张某兰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李某青、刘某坤、王某乐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公平考试权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解某文、李某青、李某青、刘某坤、刘某民、张某兰、王某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光、解某文、刘某坤、王某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德、吴某敏、吴某超、李某青、李某青、刘某民、张某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青、刘某坤、王某乐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了一项考试作弊帮助,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刘某民、张某兰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被告人杨某德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敏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永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解某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青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坤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民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2000元,同时,扣押被告人吴某敏违法所得3520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未移送的其他扣押手机、银行卡一宗由其依法处置。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德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吴某超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解某文违法所得29000元、被告人李某青违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张某兰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对于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情形,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考试作弊古已有之,但以往,多以行政处罚予以惩戒。与考试作弊的高回报相比,这样的轻罚无异于“蜻蜓点水”,很难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事件层出不穷,考试作弊之风越演愈烈。而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考试作弊”入刑,可谓由“行”入“刑”、处罚加重的一大突破。正是借由这次颇具意义的“修法”行动,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正式确定为犯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阶梯,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视刚出台的《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有的放矢作出了若干修缮。

该《解释》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对“情节严重”也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组织跨省作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等6种情形,均可视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特别是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进行操作,更有利于遏制危害更大的考试作弊种类。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考试作弊犯罪的惩处,虽说刑法修正案明确了两个量刑幅度,但现实中鲜有被重罚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等轻刑的,也不在少数。根据《解释》,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者,将面临最高七年的刑罚。不仅如此,《解释》还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这就意味着,对于组织和参与考试作弊的不法分子,将付出更为高昂的违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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