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无证拔牙镶牙两罚不改 判刑十个月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患者从事拔牙镶牙等诊疗活动,属于上述情况吗?
金某自2015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旅馆一楼等地为患者从事拔牙、镶牙等诊疗活动。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于2016年8月27日和2017年4月24日对金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了两次行政处罚。谁知金某屡教不改,2018年8月31日经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检查,金某仍然在该市继续非法行医。
金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且在被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医疗活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故请法庭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并优先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2019年6月19日,判决被告人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却当起“牙医”,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仍不收手,结果不惧行政处罚换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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