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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明确“知名医疗专家” 入选条件真不低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点击数:    5星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9月2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知名专家入选条件、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知名专家管理、监督及处罚等。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专家技术劳务价值,规范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制定和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知名专家入选条件除了必须医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有丰富的学术知识和临床经验,医术高超、诊疗方面有很深造诣,在群众中享有声誉,得到同行公认外,还必须是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正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完成诊察工作。

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医大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国家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泰山学者”;

4、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

7、国家、省名中医药专家;

8、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9、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职称、专家门诊工作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自行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临床专家。

《办法》明确,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可根据门诊需求定期调整。各医疗机构制定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要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备案。知名专家诊察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位知名专家需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并保证本次诊查过程的完整,提出诊疗方案。

离休、退休返聘人员及按在职人员管理的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门诊服务时间限制,但受接诊人次限制。

此外,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

《办法》规定,知名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专家职称、荣誉获得、临床诊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负责知名专家门诊诊疗规范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遴选备案、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

《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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