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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注射麻醉药导致人流患者死亡 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

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点击数:    5星

实施麻醉,需要专业的麻醉人员进行。然而,很多医院因为缺少麻醉师,会让其他医护人员暂且代理,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埋下隐患。这种行为无疑也是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出了意外,需要付出代价。

某患者前往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院却安排护士郑某给患者实施麻醉,静脉推注丙泊酚。结果,手术结束后患者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患者的死因为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

随后,患者家属将护士郑某告上法庭,认为郑某既无医师执业证书,更无麻醉医师执业资格,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一审判决:非法行医罪 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护士,未取得麻醉师和医生执业资格,为被害人注射麻醉药丙泊酚,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一万元。

二审改判:医疗事故罪 有期徒刑二年

护士郑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称,她是医院的护士,是按照医院的安排并遵照医嘱注射的丙泊酚,属于履行职务,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为医疗事故罪。

人民检察院认为,丙泊酚是麻醉药,应由麻醉师或者加强监护病房的医生给药,护士没有独立注射的资格,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护士郑某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给被害人推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郑某推注丙泊酚的违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且本可预见和可以避免。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存在过失导致;护士郑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采纳了其上诉理由。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定罪、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郑某犯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那么,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区别在哪里呢?

护士郑某被改判的关键在于,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认定有区别。

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是普通人,即或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是一般公民,或是有医疗技术但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或是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

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指医务人员。关于医务人员的范围,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益特定义务的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者,也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如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司机,无故不出车或者不及时出车,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也应依照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依据,本案被告人郑某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属于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规定,最终得以改判。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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