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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戚相关!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扣分更严 重则三年内不得受聘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0年05月09日    点击数:    5星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四川省卫健委和四川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力度升级,涵盖内容更全面。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适用于在四川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管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或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一次记3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6个月的,一次记2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记1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记5分。

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30分。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到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活动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的;
(四)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参与“号贩子”“医托”有关违法活动并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接受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或其它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医学证明文件;
(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0分。

(一)不书写病历、逐日门诊登记等资料的;
(二)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未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
(三)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四)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未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私自采精的,或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六)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
(七)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等级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员。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0分。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三)买卖医疗废物和(或)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
(四)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未经亲自诊查、检查签署医学文书、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证明文件的;
(六)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在职称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的;
(九)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其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
(十)护士执行医嘱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5分。

(一)未按要求落实院感防控措施的;
(二)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治疗、不按规定转诊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
(六)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的;
(七)未按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八)在医疗文书中代他人签名的或在空白医学文书上预先签名的;
(九)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使用高值耗材、自费药品、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
(十)医疗“三监管”中认定为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验检查、不合理耗材使用行为的;
(十一)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分。

(一)检验、影像、病理等人员发错报告的;
(二)出具与个人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审核发药的;
(四)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
(五)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的(除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
(六)不按规定开展实习人员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分。

(一)病历等医学文书书写不规范、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四)违反外出会诊相关管理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记分应用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含30分,以下同)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50分以上的,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离岗培训,并扣罚相应绩效,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1-3个月的处方权。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8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3-6个月的处方权,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6-12个月的处方权,三年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医务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等的依据之一;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的依据之一,提高不良记分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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