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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腹痛便血医生称“没事” 次日身亡谁之过?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点击数:    5星

今年3月23日,安徽合肥市民李先生之妻、31岁的李女士因腹痛,前往合肥市蜀山区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数次称其“没事”,但她于次日不幸身亡,留下五个月大的孩子。患者是否真的“没事”呢?医院化验单道出真相。

李女士腹痛倒地 首次送医后各项指标未见明显异常

3月22日晚8点多,李女士去小区门口拿快递。不到10分钟,李先生接到妻子的电话:“我很难受,动不了了,你快来接我。”

李先生连忙下楼,看到李女士蜷缩在地,捂着肚子,看上去十分难受。李先生认为妻子可能是晚饭吃咸鱼吃坏了肚子,便将她送到附近的某二级综合医院就诊。

该二级综合医院出具的化验报告单和彩超报告单显示,李女士各项指标及肝脏、胰脏等都未见明显异常。医生称可能是食物中毒,便挂了急性肠胃炎的治疗药水,李女士在症状得到缓解后回家。可是到家没多久,她又开始浑身难受,肚子胀气,有时候还咕噜咕噜响。

24日凌晨1点40左右,李先生去医院找到此前看病的医生,开了一瓶开塞露。之后,李女士开始排便。据李先生回忆,她前后一共去过9次厕所,中途开始便血,“马桶里都是血,已经没有大便了,每次上完厕所,她都没有力气,摊在床上。”

李先生再次开车将妻子送去医院。

三甲医院医生告知“没什么大问题” 次日去世

夫妻二人首先去了上述二级综合医院,但医生称李女士血压偏低,建议去大医院就诊,于是他们又前往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某三甲医院绩溪路门诊部。

二人于早上5点到达门诊部,还没到医院上班时间。李先生将头天的就医经过和妻子的身体情况告诉值班护士。期间,李女士已经很虚弱,“在护士的指引下找了个轮椅让她坐着”。

量完血压后,护士安排李女士去急诊外科第四科室就诊。李先生向该科室的张医生交代了妻子腹胀并出现便血的情况,并称此前按照肠胃炎治疗,还开过头孢和藿香正气胶囊。

病例单显示,张医生安排李女士先做血常规、生化和CT检查。

约7点10分,李先生称,他带着检查的片子回到诊室,张医生看过后,又在电脑上查询了血检等报告,称李女士“没有太大问题”。李先生回忆:“张医生说检查都比较正常,我们还问了他要不要拿药之类的,比如止血的,医生说不需要,直接服用二甲医院的药就行。”

可是李先生看着妻子的状态不佳,腹痛严重,就在急诊科旁边等了一会儿。想到检查的化验单未打印,就去打印了化验单。期间同去的朋友也不放心,再次回到诊室。李先生表示:“她问张医生,‘医生真的没事吗,真的可以回家?’医生说,‘可以,没事的。’”

等李先生拿到化验单后,又再次拿着化验单询问张医生,“张医生再次肯定地告诉我,没事的,可以回家。”

早上9点左右,李先生带着妻子回到家中,不一会,李女士又出现便血,随后裤子、床上也有了血块,而且身体极度虚弱。慌张的李先生将化验单拍照发给认识的医生,有两位医生回复称,其中两项数据反映出情况很不好,肝功能损伤严重,转氨酶非常高,“那两位医生问怎么没住院而是回家了呢,并让我们赶紧去医院治疗。”

事不宜迟,李先生立即带着李女士动身返回上述三甲医院绩溪路门诊部。当车辆行至合肥市北一环时,李女士开始出现翻白眼、流口水症状,李先生拍打妻子面部,“可是她已无意识”。11时许,夫妻二人到达医院,院方随即对李女士进行抢救。当日11点零9分,李女士呼吸心跳骤停已半小时,陷入昏迷。医院重症监护室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李女士因脓毒性休克于3月24日上午11时死亡。

化验单: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远超正常值

李先生介绍,在上述三甲医院绩溪路门诊部就诊时,张医生曾询问李女士有没有痔疮,李先生答复之前有轻微痔疮,但是近一两年没有了。张医生告知“可能是患了感染性痔疮”。而据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李女士死于脓毒性休克。

李女士3月23日的检验报告单显示,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都在一千以上。其中谷丙转氨酶为1680u/L,参考范围在9~52u/L,是最高值的32倍;而谷草转氨酶为1029u/L,参考范围在14~36u/L,是最高值的28倍,这两项数据已严重超标。

这说明,李女士的肝功能受损情况已十分严重。一般检查出肝功能严重受损后,医生要进一步检查,诊断出受损原因。可能是病毒感染,也可能是饮酒、中毒等。正常的流程起码是留院观察,不应该让其回家。

有专家指出,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生还让患者回家,那这不是医生误诊的问题,是漏诊了。

家属已状告医院

李先生认为妻子没能得到及时救治与医生漏诊有关,决定向医院追责,并就此事多次向上述三甲医院医患办反映,对方回复建议走法律途径,李先生称他已向法院递交诉讼状。

法院此前将该案移交至合肥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调解,他们曾联系家属和医院医患办进行沟通,但是双方在选择鉴定机构这点上协商不一致,所以医调委又移送到了法院,目前由法院负责。

李先生希望去北京或湖南等地的医院进行鉴定,而医患办则表示鉴定要在安徽省内的医院或是江苏南京的医院做。

我网站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医院漏诊 担责几何?

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最高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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