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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偿7万!@医生们:擅自替患者做主 万万不可!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点击数:    5星

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与受伤者就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没想到最终是救治患者的医院站到了被告席上,且被判赔偿7万。

原来,交通事故受伤者李某,怀疑救治自己的医院擅自替他做主,导致多花了7万,并且证据确凿。这其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交通事故赔偿起分歧 受伤者竟将医院告上法庭

因交通事故,患者李某腿部受伤,入住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进行了骨科手术,包括股骨髓内针内固定术、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侧副韧带修补术。

患者李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肇事司机产生了分歧。先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法院最终认定,患者李某手术使用的植入性器材(交锁髓内钉约3.5万元、钛板钛钉8万余元,共11.5万)为高价进口产品,本有较便宜的选择(两种加起来,最便宜的3万元左右,中等的大概4.5万元)。根据公平的原则,判定肇事司机按照中等价格给予赔偿,即4.5万元,其余7万余元不予支持。

患者李某认为,这一经济损失是由于医院未详细告知所致,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因未充分告知还有便宜的选择 患者多花的7万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医院未有告知患者有较便宜的选择,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术前签署的《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中,产品情况项下的“生产厂家、使用产品名称及编号、植入性医用产品的作用、可能出现的问题、术后注意事项、供应科意见、医务科意见”等应填写处均为空白,但医生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诊疗过程中,对于可能对患者造成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方应明确告知患者医疗方案及替代方案,让患者根据病情及经济状况自行选择。本案中,患者使用的植入性器材总价11万余元,属于可能造成患者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治疗”,医院应向患者告知替代性方案。但医院的《知情同意书》既无产品价格信息,更未告知患者有其他替代方案,导致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应当承担因此给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医生们:万万不可擅自替患者做主!

法制时代,随着民众法制意识的觉醒,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每一个医患纠纷案件背后,可能是患者生命健康面临威胁,可能是医生职业生涯跌落黑暗,亦可能医患双方经济上遭受损失。案件如何判决,除了对错要分得清外,更多的是对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裁量。

根据法律规定,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即有权知悉自己疾病情况、诊疗措施、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从而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具有向患者一一说明以上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义务。

上述案例中,医院因侵害患者李某的知情同意权,被判赔偿7万元。该案例也再次警醒医务人员,万万不可擅自替患者做主!

当然,在治疗过程中,有一些情况医生擅自做主也属于合理:1.患者昏迷,病情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来不及获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者;2.患者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3.“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患者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4.患者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尤记得,《我不是药神》里面有一句扎心台词“世界上有一种病,叫穷病,治不好的”,曾震撼无数人。事实上,医疗从来都不只是医疗问题,很多时候,医生治病救人还需考虑患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涉及到医疗费用的问题,一定要告知患方,跟患方沟通好!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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