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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生以拖欠工资为由在微博发布不实言论 结果“杯具”了…

来源: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点击数:    5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都要负责,不造谣、不传谣是对守法公民的基本要求。然而,曾是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常某却并非如此,其以工资被拖欠为由,在微博发布了针对该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关于抢劫、超生、伤人、黑社会等不实言论。最终,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被告常某立即将言论删除,并在10日内在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以及向原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以被拖欠工资为由 医生多次投诉

常某原来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医院医生,2016年1月1日,卫生服务中心聘请常某为全科医师,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4月期间,该卫生服务中心由于内部装修及科室改造申请停业,由医生常某、护士卢某、出纳吴某以及主管康某留守,工资由王某垫付代发,无拖欠工资现象。大概在4月底,常某在没有交接任何工作、没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卫生服务中心联系不到此人。

从2018年6月开始,常某以王某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据常某反映,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拖欠其2个半月工资共计25684元,打电话不接,并把其拉黑。

2018年5月25日8时20分许,常某称再次打电话给王某时,王某与战友张某让他去一个没有灯的房间谈此事。谈到工资问题,王某不但上前冲撞他,还将其头部打伤,在当地医院缝合五针。针对常某反映的问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议常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

2018年6月12日,常某收到王某委托民警刘某转交的工资14000元,但其不予领取该款。

多次发表针对王某的不良言论

2018年10月25日,微博一用户发文如下: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不但拖欠所有医务人员工资,还打伤前去索要工资的医生,抢劫其手机;王某共生8个子女,且经常与卫生局局长赌博;卖医疗垃圾,无恶不作……

此后,该用户多次发表针对王某的类似言论。

随后,经查明,该用户正是常某。

多部门介入调查 证实部分举报情况不实

2019年2月17日,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扫黑办接到关于卫生院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上述不良行为的群众匿名举报。

经多部门核查,不存在拖欠医护人员工资事件;不存在王某抢劫、伤人事件;共生育3个儿女,不存在超生;无法查证买卖医疗器材;但王某向秀英区卫生局原局长杨某行贿,为购买医学器材、卫生院开“绿灯”属实。

2019年7月16日,海口市秀英区卫健委对相关情况回复:

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已由秀英区劳动监察大队做调解,存在问题建议走法律程序处理,卫生服务中心已提供发放的工资表。

关于行贿问题,将继续向行贿人王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弃物处理情况。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符合标准,未见与其他垃圾混装混放。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完善相关资料与记录,并依法依规,规范执业。

网上发布不实言论 应承担相应责任

美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常某自2018年10月25日起,多次在微博发布针对王某的不完全真实的言论中,只有行贿一事属实,其他情况均不属实。

同时,该不实言论对原告王某而言是诽谤和侮辱,其主观恶意明显,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并被多人知悉,已经是违法行为,构成了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常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理,该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自媒体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不当言论的情形多之又多,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界限和范畴,每位网民均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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