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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医院需谨慎!患者病亡家属索赔百万遭医院反诉医疗费55万

来源: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点击数:    5星

《我不是药神》中患慢粒四年的老太太的一句话“谁家能不遇上个病人”,让多少人泪目。的确,疾病自古是每一个人都无法绕过的难题。虽然现代医学在不断发展,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技术在不断丰富,人们的健康水平在持续改善,但人们仍然要面临各种疾病的困扰,更不能避免走向死亡。

现实往往就是如此无情,一旦医生救命心有余而力不足时,患者就会产生巨大的失望,同时容易形成不满和抱怨情绪。结果就是,本该站在同一战线对抗病魔的盟友,却成为缺乏信任的两个对立的群体,以致于对簿公堂。

患者反复发热求医 多次治疗后最终身亡

邓某反复发热一个多月,未见好转后到省医院传染科就诊,发热原因待查:肺部感染?肺结核?淋巴瘤?败血症?医院给予相关检查后,医方根据患者肺部病灶考虑为肺结核,遂将其转入肺结核病区治疗。

自入院第三天开始,医方给予患者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乙胺丁醇片等抗结核治疗。由于患者有发热症状,还出现了腹痛、腹泻的症状。医方考虑为抗结核药过敏所致,遂停用抗结核药治疗,改用头孢曲松钠抗感染。

上述抗感染治疗后,患者发热症状仍未缓解,医方再次为患者做了骨髓穿刺术、胸部CT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考虑发热原因为革兰氏阴性杆菌肺部感染所致。由于患者在外院治疗时已应用多种抗生素,医方停用头孢曲松钠,改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联合依替米星抗感染,恢复抗结核治疗。然而,患者在静脉输注该药约1分钟时,突发过敏性休克,医方遂积极抢救,并转入ICU。经多日治疗后,患者虽未苏醒,但病情相对稳定。

四个月后,患者再次出现反复发热症状,伴有咳嗽。根据血常规、痰培、胸片提示,患者出现合并、反复感染,医方给予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氟康唑+多西环素、替加环素抗感染,并继续加强脑复苏促醒,营养脑神经及促进脑康复等对症支持治疗。此后,患者反复间断发热,医方继续上述合并抗感染治疗。

半年后,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停止,经抢救后状况有所缓解。次日,患者再次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处理,效果不佳,当日出院后于家中死亡。

患方起诉医院“一针夺命”索赔百万 医院反诉患者拖欠医疗费

随后,患方起诉医院。患方认为,医方超量、过量使用注射“头孢派酮他唑巴坦钠”等药品直接导致患者“一针夺命”,要求医院赔偿170余万元。

医方认为,对患者使用的头孢哌酮他唑巴坦钠及曲松抗生素未违反用药原则,并无过错,并反诉患方支付患者拖欠的医疗费用55万余元。

鉴定意见认为,一方面,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对其临床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患者系过敏性休克、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合并肺部感染,最终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采用的一系列抗感染治疗符合患者病情需要,不存在过失。

另一方面,患者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与药物使用的剂量和浓度并没有相关性。因此,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量使用抗生素的过失行为,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省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患者不构成侵权,患方的主张缺乏法律事实根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省医院已完成对患者的救治责任,履行了医疗服务义务,但患方未履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违反了医疗服务约定,省医院要求家属支付医疗费5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患方向省医院支付医疗费55万余元。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状告医院需谨慎

患者状告医院还需谨慎。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一旦医患产生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证明难度降低,医院若是拿不出证据来自证“清白”,法院将判医院败诉。举证责任倒置似乎也成了医院乃至医生的“紧箍咒”,成了患者的“安全帽”。甚至有些医护人员抱怨“举证倒置”使自己在面对患者谨小慎微、如履薄冰。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和医生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

随着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版规定删除了旧版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条目,医护人员估计松了一口气。再加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这说明,医院在规范诊疗的情况下,再也不用说赔就赔了。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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