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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医嘱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最后送命 医院赔偿十多万

来源: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点击数:    5星

近期,一名肺结核患者在一家专科医院住院治疗,遵医嘱服用抗结核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治疗一波三折,参考会诊建议方案治疗后,病情持续恶化最后不治身亡。患者因何死亡?法院如何审理?

肺结核患者医嘱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 最后送命

韦某患有肺结核,到一家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按医嘱定期门诊治疗。结果服用抗结核药40天后,患者开始出现皮肤瘙痒,医生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遂为其开了抗过敏药,抗结核药继续服用。

半个月后,患者再次出现气促,但休息后能够缓解,经检查发现,患者肝肾功能异常。医生让患者继续服用抗结核药、抗过敏药,并为其开百令胶囊。服药3日后,患者的皮肤症状不但没好反而加重,全身皮肤鳞状脱落,只得再次进入专科医院结核科住院治疗。

遗憾的是,医院并没有设置皮肤科,于是向当地综合三甲医院皮肤科申请会诊。会诊结果显示,患者系剥脱性皮炎,治疗方案:一天一次甲强龙160mg静滴(用3天病情无好转可予加量至240mg静滴,一天一次;病情好转3~5天可予减量),如有必要需转院治疗。此后,医生按照治疗方案开始给患者治疗,但未采取护胃治疗。

甲强龙160mg静滴7天后,患者出现上腹部不适,医生开始监测大便常规+潜血,并采取了保护胃黏膜治疗。11天时,患者症状加重,不但出现腹泻水样便,还伴有阵发性上腹部痛、肠鸣音亢进、腹腔有少-中量积液、大便潜血4+……

此后,患者的病情继续恶化,最终陷入休克状态,因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签字拒绝尸检。

患方起诉医院索赔23万 法院这样审理…

患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向医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因家属拒绝尸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鉴定。患方、院方只能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上述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一方面,医院对患者病情严重性及疾病转归认识不足,患者病情加重后,未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情,未请上级医师协助治疗;另一方面,针对患者病情,医院未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

患方不服上述鉴定结果,依法申请二次鉴定。上级医学会鉴定后认为,上述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医院对患者用药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病情发展的严重性缺乏预判,预防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其次,在使用激素药物时,没有及时使用保护消化道的诊疗措施,且患者诉上腹痛,疑似发生消化道出血时,又没有及时邀请消化科医生会诊;最后,对于患者消化道大出血,医院救治不及时、不到位。因此,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13万9千余元。

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有风险

上述案例是由会诊引发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于会诊的工作的管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而且,医疗机构虽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所有类别的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就属超范围经营,不仅要吃“罚单”,还容易“吊证”!比如上述案例中,医疗机构明明没有设置皮肤科,却依然收治危重皮肤损害患者,并且安排在结核病区住院治疗。

另外,尽管使用了会诊建议的治疗方案,但主治医生在用药前并未认真研读药物说明书,没有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以及禁忌症,并针对不良反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患者错失救治机会而死亡。

因此,医疗机构需注意,超范围诊疗有风险,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此外,在参考会诊建议用药时,需充分研读药物说明书,以防出现不良反应时救治措施不及时。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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