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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抑郁症患者医院内跳楼 法官的判决太赞了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1年03月24日    点击数:    5星

不知何时,“孩子还小不懂事”“对方是老人家,要多担待”“人都死了,你还说啥”等等话语充斥日常。医院,人的死生之地,更是常常陷入这样的舆论漩涡之中。一旦有人死在医院,无论有无过错,总要求医院给患方一定数额的人道主义赔偿。而安徽的一起“患者在医院跳楼”事件,法院的判决一改这一不良风气,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必须点赞!

抑郁症患者医院内跳楼 医生曾明确告知有自杀风险

安徽阜南的王某,因身体不适,入住合肥一家三甲医院心一科。入院诊断为:抑郁症、糖尿病、动脉硬化伴板块形成、脑梗塞。

住院前,医护人员详细告之家属,患者可能有自杀风险,家属应24小时陪护。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由家属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对此,家属表示理解、知情,并签字确认。

岂料,王某在治疗第28天时,趁着陪护人员不在的间隙,独自离开病房,从医院食堂楼顶坠楼身亡。

家属诉医院索赔 法院表示实难支持

患者死后,家属认为医院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医护人员也未尽到看管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38.8万余元。

通常,即使医院无过错,也会被要求给予一定数额的人道主义赔偿。但这次,法院打破陋习,在认定医院无过错后,驳回了患方的要求。

法院认为,至亲猝然离世,实属痛心。欲要追究医院疏于管理之责,以告慰亲人在天之灵,于情不难理解。但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难支持。理由如下:

1、患者坠楼系自杀,且就此危险及防范,院方已经充分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家属亦签名确认;

2、医院食堂楼顶平台有1.6米的围栏,需翻越才可坠楼。可见,院方已经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死者系有意选择坠楼位置自杀。医院无论怎样防范,也不可能确保整个院区每一处每一时刻均绝对安全,更无法确保一心求死的抑郁症患者无法找到自杀的途径。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范围的,患者王某坠楼显然不属于合理范围内;

3、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各方,审视悲剧时,均应持理性立场,不能唯结果论、唯死者重,而去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理,简单粗暴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甚至认为“反正公立医院不差钱,出了事多少赔一点”。这不仅有损个案正义,更会导致医院今后进行诊疗活动时瞻前顾后、束手束脚,为确保“不出事”而增加成本,这一成本终将传导至广大患者及家属一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法院不能搞平衡、和稀泥,以求平稳结案。因此,不能判决医院有责,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的请求。

一闹就赔坏了社会风气 “狭路相逢无赖胜”风起云涌

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有些家属比较理智和明智,认为是患者本人的因素,伤悲之余,低调处理后事。不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属如同上述案件中一样,认为只要患者在医院自杀死亡,院方就肯定存在责任。

心存这一扭曲的理念,家属要么打闹医院,要么把医院告上法庭。旁观者则以同情为注脚,即便医院大喊冤枉,大家也全不理会。而法院习惯性站在“弱者”——患者一边,以结果倒推、以情感代替究理,总会说:“人都死了,你有能力就多少赔给他点吧”,好息事宁人。

如此一闹就陪,一判就陪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社会风气,“狭路相逢,无赖胜”风起云涌,患者死在医院就要索赔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医院只能以“碰到算倒霉”来收场和自嘲。

拒绝死者为大 追究谁对谁错

悲剧,总让人惋惜;可怜,总让人同情。但,是非却不能混淆。讲仁义道德,讲宽容善良,一切都应以“讲理”为前提。没有是非对错,没有公平秩序,不分青红皂白,把意外全部都归咎到医院医生身上,以强人所难的方式去要求其普施仁义,本质上是耍流氓。

2017年5月,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的“医生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事件。老人家属认为,医生无故与老人发生争执,又大声呵斥,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赔偿40万。一审判决认为,医生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医生补偿1.5万元。后二审终于不再和稀泥,判定医生一分不赔。同情是一码事,公平又是另一码事。

法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象征,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在法律面前,无所谓强者弱者。面对责任,没有“弱者有理”,也没有“死者为大”。我们要追究的是谁对谁错,谁错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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