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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卫生部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均设健康教育科

来源:    时间:2006年02月10日    点击数:    5星

    6月2日消息 - 卫生部日前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国家、省、市、县各级均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或有科室负责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每个机构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规范》明确了健康教育机构的职责:开展有关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对辖区内相关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向公众传播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及相关需求与效果评估,并发布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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