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1月14日消息 - 前沿医学资讯网据悉,1月12日,卫生部网站发布《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1995年的《评审办法》规定,由卫生部组织领导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此次并未专门提及三特医院的评审。另一个亮点是,假借评价名义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医疗机构将不能申请评审或被终止评审。

    据悉,自1989年我国开始进行医院等级评审以来,经过大量的评审工作,构筑了三级医疗网络的基本体系,促进了医院的标准化管理,但评审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评审标准、方法不够规范等,暂停1998年等级评审工作。与1998年第一周期医院等级评审结束时相比,2009年我国的三级医院已有1233所,增加了675所,增幅为121%;二级医院数量增加了3423所,增幅为104.5%。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进行医疗机构评审,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评审的组织机构一章,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或授权适宜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作为评审组织。评审组织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专家库成员可以跨辖区选聘。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回避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占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从1995年的15%上调到30%。1995年的《评审办法》评审结论是“合格”与“不合格”,而征求意见稿中变更为甲等、乙等、合格和不合格。由卫生行政部门给甲等、乙等和合格的医疗机构颁发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在整改期满后向评审组织申请复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查情况作出评审结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给予降等、降级,直至取消医疗机构许可证处理。(前沿医学资讯网)

 

    版权声明:本文系前沿医学传播独家稿件,版权为前沿医学传播所有。欢迎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前沿医学资讯网),否则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