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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1月21日消息 - 前沿医学资讯网据悉,1月20日,卫生部网站发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将于4月1日起实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网络在线直报;医疗机构须在2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

    《规定》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3级: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为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将有关信息上报;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为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将其上报;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的为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上报。

    《规定》要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遵循逢疑必报原则,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况的都应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其他法定鉴定、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将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规定》还要求,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因瞒报、漏报、谎报、缓报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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