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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卫生部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6月23日消息 - 前沿医学资讯网据悉,近日,卫生部发出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并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和云南省昆明市展开试点。

    通知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才可申请设置个体诊所:(1)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2)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通知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通知还要求,要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审批个体诊所时如果诊所数量达到规划上限,就很难批准申请。现在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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