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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卫生部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 试点工作有所进展

来源:    时间:2010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10月12日消息 - 据悉,近日,卫生部有关部门表明,包括昆明市在内的全国5个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城市已陆续制订方案,鼓励开展相关试点。
  
    卫生部于今年6月发出通知,鼓励云南省昆明市、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和福建省厦门市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以往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个体诊所时,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数量达到规划上限时,申请就很难获得批准。现在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相关申请。
 
    昆明市在试点中采取的具体措施有:优先审批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开办个体诊所;对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年~10年减半返还;医疗服务市场向个体诊所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个体诊所,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诊所;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鼓励个体诊所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环球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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