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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5月20日消息 -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性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6月5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高危人群定期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促进正确求医行为。性病患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征求意见稿强调,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或者主诊医生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所生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并明确诊断。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给予治疗。未被批准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性病的患者,应及时将其转介至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情况,制定本地的性病监测方案。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性病防治计划。(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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