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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卫生部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10月26日消息 - 据悉,卫生部于日前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在周期性评审中,将探索采用多种方法开展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办法》规定,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其中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办法》同时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个月~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医院存在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作出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据介绍,在周期性评审中,除评审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之外,还将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开展医院评价,采取以病案首页信息、电子病历、医院信息系统等为基础,对反映医疗质量、医院运行效率和单病种诊疗水平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比较的方式,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医院工作状态。同时,探索由独立第三方组织负责的更加科学、客观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方法和手段,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环球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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