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师、药师等登记备案、计分管理……医保局针对医保监管出大招
对医师、药师等登记备案、计分管理……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开始对医务人员实施医保监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17:00。
值得广大医生注意的是,违规开药、不开集采药等情形,医生都有可能被扣分,而1年内一旦扣满9分甚至12分,医生就要被中止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了。
医保监管对象 终于落在了医生端
根据《指导意见》,医保监管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中药师)。
这次医保监管终于来到开检查和处方的医生端。甚至可以说,无论是定点医院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专技人员、还是定点药店的药师,但凡能动到“医保钱”的,都被纳入到监管当中。
登记备案
根据《指导意见》,定点医药机构在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通过“贯标”已完成),新增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
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中止、终止。
1、登记备案状态正常的相关人员,可正常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2、登记备案状态中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中止期内不得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期间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3、登记备案状态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
4、登记备案状态中止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其按照《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计分管理
根据《指导意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当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后,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指导意见》给出的计分指导原则是:根据违规行为轻重,计分分为1~3分、4~6分、7~9三档。每一档中,再分别根据一般、重要、主要的责任程度给出不同计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
文件特别针对集采设计了两条规则: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违规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品种或可替代品种的,可记1~3分;有集采药,仍发起同品种其他厂牌高价药采购需求申请的,记1~3分。
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超过9分,或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分别记分超过6分的,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中止,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或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分别记分超过9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终止。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版权所有@国家医保局
参考资料:
《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nhsa.gov.cn/art/2023/10/8/art_113_11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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