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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腹痛就医 却在回家12小时后死亡 谁之过?

来源: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点击数:    5星

患者因腹痛就医,不曾想在回家12小时后死亡,医患双方因此对簿公堂。下面一则案例对医院和医生有哪些警示?

患者腹痛就医回家后死亡 家属转告医院

孔女士今年53岁,因腹痛腹泻到某县中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内容如下:

主诉:腹痛腹泻2天。
查体T36.5,BP110/70,神清,精神欠佳,心肺部阴性,脐周及上腹部轻压痛。初步诊断:腹痛。
处理:血细胞分析(静脉血);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1瓶、盐酸屈他维林注射液4mLstivgtt2支,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0.5gstivgtt2袋,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00mL1瓶、维生素C注射液1g2支、维生素B6注射液0.1g1支、氯化钾注射液1gstivgtt1支……

患者输液后,在其丈夫的陪同下离开医院。

次日上午8时40分,患者因呼吸心跳骤停,由120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系回肠末端多发溃疡形成并发肠破裂致腹腔内感染,最终感染性休克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存在漏诊、误诊,导致患者死亡,一气之下将医院告知法院,并索赔129万余元。

双方对簿公堂 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在该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中心以“该案件被鉴定人在医方就诊时间较短,依据现有资料无法进行鉴定”为由退拒绝鉴定。之后双方均表示同意不再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根据医方提供的诊疗经过以及陈述材料,认为医方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陈述材料中关于患者病情诊断与病历中记载不一致。陈述材料中记载的患者输液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在病历中也未有记载。患者在输液结束后自诉腹痛较前好转,这一情形在病历中未有记载,且医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患者输液结束后再次对其进行了诊疗。

所以,医方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对病情考虑不周,存在漏诊、误诊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形。

另外,医院有条件也有必要通过辅助检查手段对患者的具体疾病进行诊断,但其未尽到与自身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医方对病情考虑不周的行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另一方面原因。但该过错为次要原因。

法院还认为,患者从诊疗结束到死亡期间仅约12小时,在此期间内患者应当有明显的不适症状,但是患者本人及家属均未予以重视,以至于延误了治疗时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酌定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患方45万余元。

医方不服,认为本案无法鉴定的结果并非医院所造成,应当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带来哪些警示?

医学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疗纠纷常不可避免,但每一次医疗纠纷的产生,都给医院和医生一些警示。

一是尽到与自身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众所周知,医疗条件决定了治疗能力,大医院技术先进、设施齐全、人才济济,小医院在设备、技术、人才等大则差强人意,其治疗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更是与大医院相差甚远。所以,在病情复杂且病因未明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治能力,应及时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而不是盲目用药。

二是病历书写要规范。一直以来,医疗机构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一旦病历书写有问题,无论医院诊疗是否有错,或多或少都会被判担责。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病历书写质量,以防在诉讼中因病历问题而承担法律责任。

都说行医如履薄冰,再次提醒医院和医生,诊疗过程该尽的义务务必要尽到,这是保护患者的同时也在保护自己。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患者就诊12小时后死亡,医院被“推定过错”赔偿45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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