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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篡改病历被警告 患者认为处罚轻提出上诉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7年03月21日    点击数:    5星

医方篡改病历实实在在触动着公众神经。广东珠海的叶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去年2月28日,叶女士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输液后出现严重过敏症状,随后转至中大五院就诊。但在就诊过程中,原始病历被负责诊治的医生篡改。经此一番后,叶女士出现眼睛严重受损,皮肤溃烂等永久伤害。之后医生受到卫计局警告的行政处罚。叶女士认为处罚太轻,提出上诉。

叶女士介绍,2016年2月28日晚,自己因感冒到香洲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杨姓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在其体温37.9℃的情况下使用适应于急性高热的紧急退热注射药复方氨林巴比妥。2月29日中午复诊时,叶女士出现“全身散在小丘疹”等症状,杨医生却仍然继续使用原致敏药复方氨林巴比妥,同时输液5瓶。在输液过程中,叶女士家属发现叶女士出现脸部、眼睛红肿出分泌物、颈脖布满红斑及会阴部疼痛等严重症状,即报告杨医生。

叶女士和家人称,此时杨医生不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还加输不明药物。3月1日上午,叶女士家属发现叶女士的症状越来越严重,随即准备送市三甲医院就诊,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杨医生提供叶女士在该中心就诊的病历。

叶女士称,从2016年3月1日至今,自己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不仅耗费了10多万医疗费,还造成了眼睛严重受损、需终身用药以及皮肤溃烂表层无法恢复等身体永久伤害。

叶女士家属于2016年3月28日向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香洲卫计局)书面举报杨医生的违法行为,要求香洲卫计局依法惩处。

2016年5月27日,香洲卫计局回复,认定杨医生存在篡改叶女士病历的行为,给予杨医生警告的行政处罚。

叶女士认为,这一处罚太轻微了。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重违法及杨医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导致自己未能得到正确及时治疗,造成身体的严重伤害。香洲卫计局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杨医生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依法处罚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此,叶女士将香洲区卫计局起诉至法院。对于叶女士的诉求,负责审理该案的金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香洲卫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为杨医生,该处罚决定没有对叶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叶女士提起对香洲区卫计局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对杨女士的起诉不予立案。

叶女士认为,香洲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虽然相对人系杨医生,但自己是要求香洲卫计局依法追究杨医生法律责任的利害关系人,这一处罚结果对自己产生实际影响,法院此种说法明显不当。

叶女士质疑,本案中,因为香洲卫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公、处罚不当,让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立案受理,不能限制自己的诉讼。

近日,这一事件再获转机:叶女士在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后,珠海中院表示,香洲卫计局对杨医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赖的事实中,叶女士系受害人,杨医生系加害人,该行政处罚也是依据叶女士投诉后进行的查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叶女士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珠海中院由此指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病历书写应该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12字箴言。从严格意义上说,病历应当“有错就改”,以体现“规范”的要求。此外,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中,运行病历是可以修改的,只有在病历归档成为病案后才不能修改。

“如实记载”诊疗过程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属性,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来书写病历,不应该故意去改变病历内容,更不应该为了掩饰“医疗过失行为”而篡改病历。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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