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通过
1月4日消息 -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卫生部已启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对于《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进行研究修订。
修改后的职防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病人救治等。
苏志表示,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只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才可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卫生部目前正在对相关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组织修订。
- 评价此内容
- 我要打分
近期推荐
热点文章
热门关键词
合作伙伴
Copyright g-med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环球医学资讯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网络实名:环球医学:京ICP备08004413号-2
关于我们|
我们的服务|版权及责任声明|联系我们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17-0027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京卫计网审[2015]第0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