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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药品企业“污点跟着档案走”

来源:环球医学编译    时间:2012年09月21日    点击数:    5星

9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使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严格落实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环节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信用评级,适当调整监督检查的方式、力度,建立信用风险预警与通报制度,健全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并通过“黑名单”、不良记录等方式,发挥市场调节与社会监督作用,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建立健全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药品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药品流通体系,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建立药品临床使用评价制度,通过研究制定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药品广告监管,对多次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销售、查办取缔等措施。并探索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研究设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评价指标。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设,通过药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和分类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并规定诚信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留存和处置等行业规范。加快药品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药品行业等领域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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