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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实施在即 医生将获更多保护?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9月10日    点击数:    5星

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满是负能量的纠纷发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6月20日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以患者为中心 预防医疗风险

《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并且专设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知情权有新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多部门合作共治 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在既往一些案例中,“私了”经常成为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不得已选择。

《条例》将人民调解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柔性、便利、不收费。”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总结出人民调解的3大优点,她表示,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有效途径。

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同时,《条例》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也作出了规定: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需要咨询专家时,可以从同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同样坚持了同行评议的原则。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郭燕红说,《条例》同时授权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来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细化和相关措施。

赔偿方式多样

《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据介绍,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

“徐州市正在试点风险互助金制度,由医疗机构按比例缴付建立‘互助金池’,当责任赔偿额小于2万时,赔偿金由互助金池给付。”江苏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张金宏说。

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条例》在知情同意告知、医疗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新技术准入管理以及病历资料封存、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工作环节上,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主流是好的。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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