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心寒!护士长上班期间突然死亡 人社局3次不认定工伤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点击数:    5星

近年来,不时有医务人员因工作过劳在医院内突发疾病后最终死亡,但不少人的“工伤死亡”认定之路并不顺利。2016年,工作20多年的福建省南平市建阳某医院护士长在医院内突发病后脑死亡,其认定“工伤死亡”之路可谓异常艰辛。在法院曾两次判决人社局败诉的情况下,近日,南平市人社局却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决定,令人匪夷所思!

据悉,涉事死亡护士江女士此前是医院手术室的护士长,20多年来一直工作在手术台一线,但因为视力模糊,2016年初被调入医院审计科。

2016年5月5号晚上6点左右,江女士没有和往常一样回到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其丈夫魏先生感觉不对,骑摩托车到江女士所在医院找寻。晚上7点40分左右,魏先生终于在医院办公楼审计科办公室找到了妻子。但此时的江女士已经倒在办公桌旁,昏迷不醒。

根据医院的《病程记录》,5月6号也就是事发的第二天,医院依据脑死亡诊断标准,作出江女士脑死亡的诊断。但直到5月9日21时40分,医院宣布江女士临床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心肺死亡。

随后,在5月18号,江女士所在的医院向南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就是因为脑死亡和心肺死亡认定的时间不同,尽管江女士的丈夫魏先生多次维权,南平市人社局在2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三次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决定。

对于南平市人社局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认定江女士不是工伤死亡,人社局副局长杨忠连表示,接到这个申请以后,他们也就受理了,然后就派人到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医院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她这个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南平市人社局依据的死亡时间为心肺死亡而非脑死亡时间。

而对于法院为何作出认定江女士是工伤死亡,南平市延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江女士的死亡时间是以心肺死亡还是以脑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因此法院认定人事局作出认定的过程及认定的事实均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当前,我国对死亡标准没有规定是以脑死亡为标准还是以心肺死亡为标准。但根据(原)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是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居民死亡及原因的医学证明。除了死亡医学证明外,尚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的死亡认定标准,因此这个死亡时间在工伤认定时常以死亡医学证明为准。

不少专家认为,死亡的认定标准,涉及到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建议由国家机关尽快出台标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当前的现实就是,脑死亡立法问题未得到解决,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争议不断。职工“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据悉,魏先生目前已经准备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结局会有所不同吗?我网站将会持续关注。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