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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首诊、禁用AI处方……互联网诊疗迎规范

来源:    时间:2023年08月23日    点击数:    5星

“互联网+”技术打破了诊疗的时间和地域限制,极大方便了患者,但也出现了不少乱象。

8月17日,北京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反馈意见。在互联网诊疗蓬勃发展的当下,北京出台的这一《办法》,应该说及时且非常必要。

不得首诊、禁用AI处方、病历保存至少15年…监管内容涉及这些

根据《办法》,对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与北京市监管平台对接及数据报送情况,纳入校验内容。

2、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3、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4、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进行多机构备案或执业注册。

5、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6、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北京市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

7、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8、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9、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10、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北京市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互联网诊疗不断壮大 完善监管势在必行

互联网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医疗。而前几年新冠疫情的暴发,更是加剧了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让天涯化咫尺,变壁垒为通途,给人们的就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曾发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达3.63亿,较2021年12月增长6466万,占网民整体的34%。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在“扩大服务消费”中明确提到: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由此可见,互联网诊疗正在不断发展壮大,且不断得到认可。但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诊疗市场蓬勃发展,为老百姓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乱象,这些乱象对正常的医疗秩序构成了威胁,也给患者的就医安全带来风险。

因此,发展互联网医疗的同时,也要继续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完善管理制度。诊疗太特殊,互联网诊疗必须在细致的规范措施且严格的监管下运行,才能开出健康的果实。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版权所有:@北京市卫健委


参考资料:
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wjw.beijing.gov.cn/hudong/zhengji/wjw/detail.html?id=64dd8d32bc96b613ff7625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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