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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能“带着走”了

来源:    时间:2005年06月11日    点击数:    5星

    5月6日消息 - 5月4日,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即日起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能带着走了。当日南京公布了《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按照《通知》,并非所有医保关系都可以“带着走”,只有劳动年龄段的就业人员才可以转移接续医保关系,退休人员的则不能转接。流动就业人员必须在南京各类单位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可接续职工医保。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流动就业人员,需凭其户籍地参保证明、就业证明、暂住证参加南京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参保的国家承认的缴费年限,凭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盖章,符合规定的经确认后予以累计计算。对于异地参加工作回家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参加军队社会保险等人员,均予以承认以前的缴费年限。

    《通知》指出,在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流动就业人员,若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不能在南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若该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暂时予以冻结,待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后予以相应处理。在此期间,若该人处于住院状态,医疗保险基金将为其支付到本次住院终结为止。

    据悉,2010年7月国家要求各地畅通医保关系转移,以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据此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而考虑到筹资水平差异、基金支出等原因,该省内一些农民工较多的城市迟迟没有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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